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63.9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15504.41元,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晋农商村镇银行万通宝个人自助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总利息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3016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603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