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市公用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兆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兆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公用设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68.1万元及违约金(第一笔款项20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第二笔款项20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第三笔款项368.1万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6月2日起计算,各笔款项的违约金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公用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9045元,减半收取3452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22.5元,由被告湖南兆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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