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贸易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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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织金县惠黔煤炭精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贸易分公司货款2420070.9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水城兴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均在最高额3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贸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14元,减半收取计13407元,由原告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贸易分公司负担327元,被告织金县惠黔煤炭精选有限公司负担13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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