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报告财产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黔2702执477号 贵州省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1日申请执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财产情况。在依本令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如在收到本令后五日内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据情况轻重对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