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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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金贸昌经贸有限公司 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 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金贸昌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 二、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金贸昌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0,500元;并以剩余未付货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金贸昌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保函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徐州市金贸昌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6元、保全费3,933元(原告徐州市金贸昌经贸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8,371元,原告徐州市金贸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6,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