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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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咸宁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咸宁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82516.08元并支付违约金(从代偿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咸宁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辆、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咸宁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4813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8233元,由被告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