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济源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8新融字000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源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18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源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批租赁物第二期租金的逾期罚息18702.72元;

三、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源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批租赁物逾期未付的第三、四、五、六期租金合计7334400元及逾期罚息(第三期租金的逾期罚息以183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第四期租金的逾期罚息以183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五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183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第六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183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

四、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源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批租赁物剩余租赁本金10446361元及损失10446.36元;

五、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源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批租赁物逾期未付的第一、二、三期租金17877600元及逾期罚息(第一期租金的逾期罚息以595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二期租金的逾期罚息以595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三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以595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时止);

六、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源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批租赁物剩余租赁本金49821992元及损失49821.99元;

七、被告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978.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978.77元,由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719.54元,由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源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8625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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