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0000元、截止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181230.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予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70元,由被告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