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汶上县宏光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省汶上县宏光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恒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省汶上县宏光建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350980.32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675773.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7日的利息;自2019年7月8日起以2350980.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山东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8.29元,由原告***负担1384.29元,由山东省汶上县宏光建安有限公司负担12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网上立案,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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