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胜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胜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34949.44元(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20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