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高桥加油站 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支付利息; 二、被告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高桥加油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高桥加油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800元,由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高桥加油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