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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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通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乐亭县城关洪杰铝塑门窗加工部支付工程款2107484.55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乐亭县城关洪杰铝塑门窗加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36元,减半收取14118元,由乐亭县城关洪杰铝塑门窗加工部负担2288元,由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641元,由乐亭县城关洪杰铝塑门窗加工部负担4576元,由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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