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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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 张家港苏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款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款人民币63330元,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0.5元,由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40元,原告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40.5元(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款项均由有关当事人直接汇入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指定帐户(户名: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淄博市周村区支行,帐号:15×××6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