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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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才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才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2019)黑0109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2019)黑0109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误工费15591元、护理费7052.89元、交通费659.20元,共计23303.09元; 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误工费15591元、护理费7052.89元、交通费659.20元,共计2330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已预付),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负担2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132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1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