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3969.3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874.79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支付被告***垫付款1040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181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