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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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庐江县泥河镇文孝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9994.6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11.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