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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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鼎骏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20)陕01民终7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七局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20)陕01民终7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詹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鼎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国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鼎骏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613元,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莉莉审 判 员 马延环审判员 秦燕燕二○二○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同 江 龙书 记 员 孙婉侠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