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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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茶亭东街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应天路支行 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支行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662号 陈锦锋: 本院在审理你与顾维勇、张若水、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8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木兰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0043219,已(实际)冻结63.2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3日。 2、于2020年8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江银行人民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80×××22_CNY,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 3、于2020年8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顾维勇在长江银行总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21_CNY,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 4、于2020年8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张若水的银行账户8个,其中(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2×××78,已(实际)冻结558.76元;(2)兴业银行南京建邺支行的银行账户40×××57,已(实际)控制15000.00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应天路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冻结468.75元;(4)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的银行账户62×××36_20001,已(实际)控制1464.35元;(5)交通银行南京水西门支行的银行账户62×××77,已(实际)冻结1765.54元;(6)工行江苏省南京新安江街分理处的银行账户43×××29,已(实际)控制1272.28元;(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茶亭东街支行的银行账户62×××10,已(实际)冻结1470.90元;(8)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骥江支行的银行账户3210240401990000035548,已(实际)控制5441.76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3日。 5、于2020年8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顾维勇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长江银行总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62×××21_CNY,已(实际)冻结280142.26元;(2)工行江苏省南京江东门分理处的银行账户43×××19,已(实际)控制44037.17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茶亭东街支行的银行账户62×××17,已(实际)冻结719.88元;(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茶亭东街支行的银行账户62×××18,已(实际)控制2605.5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3日。 6、于2020年8月7日委托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顾维勇名下不动产三处,分别位于(一)浦口区柳州东路202号北外滩水城第三街区08幢2单元103室;(二)浦口区天华北路2号天润城第十二街区20幢110室;(三)浦口区百润路4号天润城第十一街区12幢103室,查封时间自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7、于2020年8月7日委托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申请人张若水名下不动产两处,分别位于(一)靖城镇虹桥新村20-3幢-8;(二)靖城镇齐心公寓5幢101室,查封时间自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