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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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10月21日利息为3443312.03元,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利息按本金5000万元、月利率9.654167‰计算;2019年11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5000万元、月利率14.4812505‰计算); 二、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本息设定抵押的苏(2018)溧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17元,由被告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