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御景湾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界首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界首市壹米阁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界首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33738.24元、复利155.62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界首市壹米阁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御景湾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界首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胜利东路328号东旭华庭商务5号楼846铺,【房权证号:房地权证界房地权证界房字第**记证明证号:皖(2019)界首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71元,减半收取14735.5元,由被告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界首市壹米阁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御景湾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