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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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钻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鑫伟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钻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 二、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钻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87.6万元; 三、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钻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即资金占用利息(从2015年8月22日起、以187.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四、驳回原告重庆钻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45.1元,由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