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翼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7777.34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2月14日的利息4026.03元、罚息1019.93元,共计122823.3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17777.34元为基数,在LPR利率水平上加187.5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4026.03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947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有权对渝xxx号福特牌汽车(车架号xxx)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重庆市翼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前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重庆市翼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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