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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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翼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7777.34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2月14日的利息4026.03元、罚息1019.93元,共计122823.3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17777.34元为基数,在LPR利率水平上加187.5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4026.03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947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有权对渝xxx号福特牌汽车(车架号xxx)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重庆市翼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前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重庆市翼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