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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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173万元及截至2019年6月26日的利息51031.51元、罚息25553.26元、复利1468.7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3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执行利率6.96%上浮30%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51031.5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执行利率6.96%上浮30%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5400元;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沙坪坝区的房产、对被告***和被告***双方名下位于沙坪坝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36元,由被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