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河北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并向本院提交缴费凭证。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