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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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格瑞得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格瑞得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80771.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15元,由被告内蒙古格瑞得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负担19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