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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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巴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万元及计息(计付标准:以12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对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项目1#、2#、3#、7#、8#楼消防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12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0元,由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