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乐安江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乐安江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165389.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7元,由江西乐安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负担3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