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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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垫款本金美元873600元,并按《盛京银行外汇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20日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支付当日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二、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盛京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52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