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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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东升华信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54382.3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东升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以554382.35元为本金向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4元,由被告天津东升华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被告天津东升华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