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5026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53450.62元,并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5253450.6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12元,由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1元,由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9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7.74元,由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元,由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9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