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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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腾健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腾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借款本金258388.74元、罚息5936.13元,合计264324.87元(截至2019年4月18日)及自2019年4月1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68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