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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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 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94.39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492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费450元、鉴定费1440元,共计18404.39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44.97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12710元、护理费1700元、住院伙食费850元、鉴定费1440元,共计26844.9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分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区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