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迁西县日尚矿业有限公司
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迁西县日尚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自2012年4月25日、2012年5月18日、2012年6月6日起分别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财产价值的80%范围内,对被告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迁西县日尚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800元,由被告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20-09-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