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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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迁西县日尚矿业有限公司 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迁西县日尚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自2012年4月25日、2012年5月18日、2012年6月6日起分别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财产价值的80%范围内,对被告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迁西县日尚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800元,由被告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