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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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城支行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盐桑荣标准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号为8761120190017041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及利息9057.84元【利息(含罚息及复息)暂算至2020年5月13日,以后利息(含罚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但总和不得超过同期以全部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 三、被告海盐桑荣标准件厂对被告***、***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最高融资限额49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盐桑荣标准件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5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7745元,由被告***、***、海盐桑荣标准件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