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洋航物流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轮船有限公司 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洋航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马尾轮船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驳运费76300元及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就被告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州市马尾轮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洋浦泉州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洋航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0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轮船有限公司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