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瑞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855921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174元,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锦钢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