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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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签订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技术许可和支持合作协议》; 二、被告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988.5万元。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00万元。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4300元,由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190元,被告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1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反诉被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