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众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03民初125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三门峡市众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三门峡市众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并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书。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嘉怡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