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 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费430万元,并以4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0元,由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