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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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杞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8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32780.04元,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杞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5元,减半收取7297.50元,由原告***负担11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负担737元,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杞县公司负担3889元,被告***负担1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