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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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淮滨县心连心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64100元; 二、被告淮滨县心连心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17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22元由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344.22元,由被告淮滨县心连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期满后第七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