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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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2938元”和“驳回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319.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开始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36元,由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07元,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负担148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22636元,由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18元,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负担113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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