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双桥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唐山双桥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971755.63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被告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唐山双桥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607094.23元为基数,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违约滞纳金(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唐山双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8元,减半收取6759元,由被告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