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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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港龙石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95248.4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9024.5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6988.18元; 上述款项,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5元,由原告***、***、***、***、***负担929元,由被告常州港龙石材有限公司负担8076元,由被告阳信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