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天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楚特麻糖米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孝感市楚特麻糖米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5883.59元及利息(以45883.5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孝感市天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依法减半收取536元,由被告孝感市楚特麻糖米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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