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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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 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2民初852号 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李科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倪祖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夏火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与被告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冠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舟 书记员谢华雯 |
| 裁判日期 | 2020-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