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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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阴海达特种人革有限公司 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信用证垫付款850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40万元。 二、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12×××34)内的保证金1700万元及利息优先受偿。 三、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不动产【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最高额27400400元、25574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对江阴海达特种人革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华士工业园国有土地使用权【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号】、坐落于江阴市不动产【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最高额为23505400元、15346200元、4426700元、15682000元、10081100元、16778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其中垫付款680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1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177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海达特种人革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