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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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跃烜商贸有限公司 界首市绿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界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界首市绿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金额2530819.6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界首市绿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0000元、法律服务费2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界首市绿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合肥跃烜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02767号】及被告***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49565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49560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49556号】有权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告界首市绿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4元,由原告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6元,由被告界首市绿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跃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