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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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585563元。 三、驳回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387元,由原告负担35903元,被告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