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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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鼎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长沙市第四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1764.72元,前述款项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13882.71元,向被告长沙鼎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7882.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承担13元,被告长沙鼎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33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长沙鼎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